5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就自治區生態環境領域出臺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政策解讀。
近年來,內蒙古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在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重點領域均制定了地方性法規,為不斷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隨著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原《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已不能適應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的需求。為了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內蒙古以制代修,制定了《條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各有關監管部門責任,細化了生態環境管理制度,明確了企業環境責任,規范了生態環境公眾參與機制,為全區持續順利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更好建設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提供了法治依據和保障。
《條例》主要體現了六大特點。
更加注重生態保護。豐富了內涵和外延,生態環境保護范圍更廣,內容更加全面。結合自治區生態安全屏障建設,增加了濕地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三水統籌保護、森林和草原保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保護補償、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相關規定。
堅持統籌保護和治理。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作為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區域開發建設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明確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和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科學規劃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合理建設工業集聚區。規定了協同推進減污降碳、城鄉治理,強化區域聯防聯控等內容,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
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增加了應對氣候變化、推進“雙碳”行動、發展綠色產業等相關內容。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機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采取減緩和適應行動舉措,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預防和減輕氣候變化不利影響和風險。
強化環境污染防治。完善了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綠色產業發展等制度措施。強化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管網的規劃和建設,規范了排污口設置,規定了重污染天氣采取差異化分級管控等應急措施。新增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推動綠色低碳產業發展。進一步強化了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推廣生態循環農業發展模式,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同時,對噪聲污染、輻射污染、光污染、新污染物防治等作出相應規定。
注重生態綠色發展。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體系,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應對外來物種入侵。建立健全生態產品調查監測機制、經營開發機制,拓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模式,鼓勵打造特色鮮明的生態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加強綠色科技創新,推動產業數字化、智能化同綠色化深度融合等。
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增加了生態環境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建立完善數據匯聚共享體系,提高數據決策、監管、服務能力,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數字化、網絡化、可視化和智能化。增加了非現場執法、第三方弄虛作假查處等制度,并進一步完善責任體系。
關注中循協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