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固體廢物環境監管
提升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寧環規發〔2024〕11號
各市、縣(區)生態環境局(分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
《關于進一步優化固體廢物環境監管提升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水平的若干措施》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優化固體廢物環境監管
提升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水平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十三屆九次全會的部署安排,通過強化政策支持幫扶、資金項目激勵、科技創新支撐,進一步優化固體廢物環境監管,有效引領工業固體廢物利用高值化、規模化、產業化方向,拓展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路徑,培育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治理領域新質生產力,促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主動服務高質量發展,有力助推美麗新寧夏建設。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環綜合〔2024〕62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2023〕17號)有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推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積極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推動實施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支持實施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用于建材制造、公路建設、礦山生態修復、土壤鹽堿化改良等資源化利用項目,發揮節約資源能源和改善生態環境作用。同時,支持引進工業固體廢物高附加值利用項目落戶區內重點產廢園區,形成工業固體廢物利用高值化、規模化、產業化效應,促進全區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大規模消納,降低污染環境風險,實現“以用促治”效果。(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市縣和寧東生態環境部門,以下均需市縣和寧東生態環境部門落實,不再單獨列出)
二、加大固體廢物污染治理項目資金補助支持。定期組織開展自治區固體廢物和新污染物治理項目審核入庫,擇優支持各市、縣(區)和寧東管委會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的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項目和重點行業重金屬減排項目、新污染物治理試點示范項目、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污染治理項目,通過財政補助資金的支持,有效引導撬動社會資本投入固體廢物污染治理工作。(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科技與財務處)
三、鼓勵提高新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治理能力。積極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落實,鼓勵各地因地制宜超前布局廢動力電池、廢光伏組件、廢風機葉片等新型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加強報廢機動車、廢電器電子產品、廢動力電池、廢光伏板、廢風機葉片等拆解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監管,有效防范新型工業固體廢物和廢舊物資拆解污染環境風險。(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四、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服務指導。鼓勵企業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單位能力或資格核實指引》開展相關核實,進一步明確企業實施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利用備案和處置審批流程,指導企業規范審核委托利用處置單位能力、資格,保證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行為合法合規、可查詢追溯,促進提升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水平,切實防范生態環境風險,持續改善環境質量。(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五、依法有序解決工業固體廢物歷史遺留問題。開展典型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排查工作,建立堆存場所環境管理臺賬。堅持問題導向和實事求是原則,科學妥善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歷史遺留問題,避免發生簡單開挖、易地填埋、不當修復等二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問題。支持屬地對依法依規認定為歷史遺留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非正規堆存場所等因地制宜開展生態環境風險評估,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科學制定利用處置和場地修復方案,根據固體廢物屬性、場地污染程度、環境風險程度等,探索原位修復、風險管控、用途管制等綜合治理措施。(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土壤生態環境處、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六、加強特殊類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加強農藥、醫藥和染料中間體等重點行業危險廢物(廢母液、廢反應基等)收集、利用、處置技術指導,指導相關企業及時開展危險廢物屬性鑒別,依法做到廢物全量收集和按照廢物屬性實施管理,防止發生將危險廢物隱瞞為原料、中間產品違規處置等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小型維修店等小微企業跟蹤服務,指導企業對產生的廢油、廢液、含油廢桶等危險廢物規范收集貯存和利用處置,避免發生違規利用、處置和非法排放、傾倒等行為。鼓勵油品銷售單位開展油品包裝物回收再利用工作,減少固體廢物產生。(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七、持續推進危險廢物環境監管改革試點。推進實施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白名單”制度,進一步簡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程序,同時加強與周邊省(區)環境風險聯防聯控,共同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推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即:在自治區范圍內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定向利用,該利用環節可按危險廢物豁免管理)。繼續推進實施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試點,幫助小規模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降低危險廢物處置成本和管理風險。(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八、積極開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規范化環境管理服務指導。強化對全區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幫扶指導,健全完善服務機制,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臨期預警提示,主動對接開展資料申報前期指導和現場技術幫扶工作,提高企業申請辦證效率。探索實施危險廢物管理“服務延伸”模式,鼓勵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試點單位在依法收集轉運危險廢物的同時,積極為收集服務對象(小規模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提供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危險廢物申報、危險廢物標簽制作等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技術服務,幫助提升服務對象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能力水平,有效防范環境風險。(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九、支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申報調整經營許可證廢物代碼。依法依規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除外)利用處置企業,結合利用處置技術、工藝以及經營實際提出增減危險廢物經營類別需求的,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不構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大變動的前提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程序,組織論證企業確實具備該類危險廢物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審批同意企業增減相應類別危險廢物的利用處置經營許可。(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加強醫療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運行管理。加強醫療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日常監管,指導醫療機構規范填寫電子臺賬、運行醫療廢物電子轉移聯單,督促醫療廢物轉出方、接收方互相核對電子轉移聯單信息、填報時間等內容的規范性。通過線上線下對醫療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情況不定期抽查核實,及時督促糾正醫療機構電子臺賬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電子轉移聯單內容填寫不規范、數量偏差率大、頻繁修改填寫內容等問題,不斷提升醫療廢物收集處置規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一、支持涉危險廢物高值化利用處置產業發展。積極推動發展工業固體廢物利用領域新質生產力,鼓勵含鋰、含鋁、含鋅等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產業擴大產能規模,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現代裝備制造業等產業延鏈、補鏈、強鏈,積極服務自治區“六新”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危險廢物類工業廢鹽、廢母液、廢反應基、垃圾焚燒飛灰利用處置新工藝、新裝備應用項目落地投產,在項目審批、許可證核發等方面重點予以支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推動淘汰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落后工藝設備。(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二、統籌規劃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建設。加強全區危險廢物產生類別、數量和處置能力匹配情況分析研判,統籌規劃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及時補齊處置能力短板,防止處置能力嚴重過剩。科學論證危險廢物處置項目選址,有效防范與化解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鄰避”問題。(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三、統籌調控重金屬排放總量指標。提前介入,靠前服務,在統籌落實重金屬污染減排任務和防控重金屬污染環境風險的前提下,對實施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直接相關的重點項目,可在環評審批程序中實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替代管理豁免。對自治區“六新”重點項目建設,項目所在地級市確實無法通過總量替代獲得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來源的,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可結合實際研究在全區統籌調配總量指標。對利用涉重金屬固體廢物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特別是以歷史遺留涉重金屬固體廢物為原料的利用項目,在固體廢物種類、原料來源、建設地點、工藝設備和污染治理水平等符合國家規定的必要條件,并在嚴格審批前提下,可在環評審批程序實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替代管理豁免(建設項目生產原料中涉重金屬固體廢物含量應大于70%)。(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四、推動提升固體廢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積極指導危險廢物重點監管企業(鼓勵其他企業)采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臺賬等集成智能監控手段,探索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置二維碼全過程跟蹤的信息化監管,推動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線上監控和信息化追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要求,各地市定期審核發布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健全完善固體廢物信息化管理功能,在寧夏固體廢物信息化系統增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數據收集統計功能,對接相關職能部門填報固體廢物管理數據,不斷提升固體廢物統一監管能力。(責任單位: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
十五、支持推動固體廢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技術創新。積極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支持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和利用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聯合開展粉煤灰、煤矸石、爐渣、脫硫石膏、硅錳渣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鼓勵建立技術研發和應用轉化基地,相關項目列入環評審批“綠色通道”。支持固體廢物處置難題科研攻關,鼓勵危險廢物類工業廢鹽重點產生單位與國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資源化利用重大課題聯合攻關,推動解決危險廢物類工業廢鹽高值高效利用難題,形成規模效應。鼓勵大型企業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主動發揮科研技術優勢,開展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新污染物治理技術研究,參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標準制(修)定工作,積極申報建立工業固體廢物高值化利用技術轉化中心、新污染物治理重點實驗室、重點工程中心等,提升科技賦能環境污染防治能力。(責任單位:科技與財務處、生態環境監測處、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
各有關處室(單位)要主動開展政策解讀,加強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動若干措施落地見效,積極服務高質量發展。各市、縣(區)和寧東管委會生態環境部門是落實本政策措施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屬地職責,強化指導與幫扶,積極支持相關政策措施落地落實,并做好相關環境監管工作。各地、各部門措施落實情況及時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報告,以便及時改進完善。
本措施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單位能力或資格核實指引
2.自治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
3.自治區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白名單”管理實施方案
附件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單位
能力或資格核實指引
一、對收集單位的核實
產廢單位可通過查驗資料、現場勘察等形式,對收集單位的技術能力、環境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估。
1.營業執照;
2.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及管理臺賬;
3.貯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相關設施的消防、安全、現場管理和實際運營情況;
4.收集單位與下游公司(直至最終利用處置單位)之間的合作合同和利用處置情況;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如有);
6.涉及跨省轉移活動的,辦理跨省轉移利用備案或跨省轉移處置審批相關手續情況等;
7.對已經開展相關合作的單位,還應該結合實際合作情況進行評估,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和集中貯存過程的污染防治情況、下游利用處置信息及時反饋情況、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及時利用處置及污染防治情況等。
二、對利用處置單位的核實
產廢單位可通過查驗資料、現場勘察等形式、對利用處置單位的技術能力、工藝設施、環境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估。
1.營業執照;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文件、排污許可證等;
3.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及管理臺賬;
4.貯存、利用處置相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相關設施的工藝流程、技術水平和實際運營情況,相關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
5.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實際利用情況、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僅限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利用);
6.其他可證明企業利用處置水平的材料(如近年企業的相關業績水平;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專利或入選國家綜合利用相關技術名錄的證明文件等);
7.對已開展相關利用處置合作的單位、還應結合實際合作情況進行評估,包括但不限于運輸和利用處置過程的污染防治情況、利用處置信息及時反饋情況、利用產物的實際出路情況等。
附件2
自治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
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
為有效防范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拓寬危險廢物利用途徑,疏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利用單位轉移接收渠道,及時有效解決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結合自治區實際,編制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即在自治區范圍內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利用過程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不在本工作方案范圍內。
二、試點要求
申請“點對點”試點的企業應當是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結對進行,具備以下條件:
1.產生和利用單位雙方達成明確合作協議;
2.產生和利用單位與定向利用相關的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設施均在自治區范圍內;
3.產生和利用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手續齊全;
4.產生單位的危險廢物產生穩定、具有一定規模且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能夠被利用單位作為替代原材料使用,與利用單位的利用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等相適應,且利用單位有完整的有害成分控制技術;
5.利用單位具有與所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能夠充分利用所接收的危險廢物,不得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
6.利用單位利用過程不增加或通過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應污染物排放,確保不影響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利用危險廢物所生產的產品中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7.利用單位有符合相關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符合標準的貯存設施設備;
8.利用單位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運輸工具,或與具有相關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合同,有固定的運輸路線及運輸風險應急處置方案(同一廠區企業除外);
9.利用單位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環境安全的規章制度,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完成備案,具備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機制;
10.產生和利用單位近2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未因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未存在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時,逾期未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期繳納罰款的情形;企業信用良好;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等級在高風險等級及以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為達標。投產不足2年的,按實際投產年度計算。
三、申請程序
(一)首次申請。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共同向其所在地級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申請表及符合試點要求的佐證材料。地級市生態環境局預審申請單位是否符合條件(不在同一地級市的,由利用單位所在地級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產生單位所在地級市生態環境局共同預審),出具預審意見并組織申請單位完成整改后,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核。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收到申請后,由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進行技術論證和現場核查,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組織進行行政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按程序作出同意開展“點對點”試點的決定。首次申請豁免管理有效期為1年。
(二)變更申請。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礎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變更后30日內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提交變更申請及變更事項相關說明材料。
(三)延續申請。到期后繼續開展豁免管理的,利用單位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內通過所在地級市生態環境局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提交延期申請和危險廢物利用豁免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危險廢物接收、貯存、利用情況,次生危險廢物產生及轉移情況,危險廢物利用設施及環保設施運行、污染物排放情況,產品符合質量標準情況。延期申請豁免管理有效期為3年。
(四)重新申請。利用工藝、設施、危險廢物類別、有害或有用組分發生變化、利用數量超出核定數量、不能按原利用方案資源化利用的,應按首次申請程序重新申請。
(五)豁免終止。利用單位自愿放棄豁免利用活動的,應依法做好相關經營場所、設施污染防治和剩余危險廢物處置工作。終止前30日內,向所在地級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終止利用豁免有關情況說明,所在地級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結果及時上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豁免利用期間,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因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因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時,逾期未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期繳納罰款的;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為不達標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責令企業終止豁免利用活動,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四、有關要求
(一)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臺賬、轉移聯單、標志標識和應急預案、排污許可等制度。認真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工作,利用單位應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管理,做好危險廢物分析檢測,確保接收的危險廢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并每月通過寧夏固體廢物信息化系統上報豁免利用情況。
(二)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加強“點對點”試點單位幫扶指導,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積極推廣先進經驗。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對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督促相關單位立即停止利用活動。
附表
附件3
自治區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利用
“白名單”制度實施方案
為深入推進自治區與甘肅、陜西、內蒙古等周邊省(區)聯防聯控合作機制,建立差異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制度體系,提高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效能,在自治區建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白名單”制度,結合自治區實際,編制本方案。
一、危險廢物類別
首批納入自治區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白名單”的類別為:252-002-11煤氣凈化過程氨水分離設施底部的焦油和焦油渣,252-017-11固定床氣化技術生產化工合成原料氣、燃料油合成原料氣過程中粗煤氣冷凝產生的焦油和焦油渣,451-003-11煤氣生產過程中煤氣冷凝產生的煤焦油,900-052-31廢鉛蓄電池及廢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酸液。后期可根據試點執行和跨省轉移類別數量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二、適用范圍
納入“白名單”的危險廢物利用企業在產能范圍內,可接收來自周邊省(區)(甘肅、陜西、內蒙古等)上述范圍內的危險廢物,但不得超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應類別的經營規模。危險廢物移出省(區)在審批轉移對應類別危險廢物至自治區“白名單”企業時,無需征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意見,可直接予以審批,僅需聯網告知審批信息。
三、列入條件
申請列入“白名單”制度的企業應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應危險廢物利用項目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的有關規定。近2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未因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企業信用良好,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為達標,且評估得分不低于總分值的90%。投產不足2年的,按實際投產年度計算。
四、列入及退出程序
每年11月底前,各地級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轄區內企業申請列入“白名單”,組織初審并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核。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于每年12月底前確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白名單”企業。
企業列入“白名單”期間,若發生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問題、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問題,立即從“白名單”中剔除,2年內不再列入“白名單”。
各地級市生態環境局加強對轄區內納入“白名單”制度企業的日常環境監管,對發現存在不符合申請條件相關情形的企業,及時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報告,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其從“白名單”中剔除,2年內不再列入“白名單”。
附件下載:附表: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請表.doc
咨詢方式: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電 話:0951-5160985
傳 真:0951-5160988
郵 箱:nxsthjt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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