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來自青海省應急管理廳消息,省應急廳、省財政廳在認真開展救災物資儲備情況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直面救災物資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聯合印發了《青海省救災物資回收和報廢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和改進我省救災物資回收和報廢管理工作。
《辦法》共有15條,明確了依據和概念,對物資回收和報廢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明確,救災物資分為回收類物資和非回收類物資。回收類物資是指可重復使用的物資,主要包括各類帳篷、折疊床、簡易板房、大型凈水設備、大型照明設備、發電機組等;非回收類物資主要包括發放給受災群眾使用的衣服、睡袋、被褥、鞋帽等被服類。
《辦法》規定,救災物資的回收應當本著“科學使用、合理回收、節約資源、提高效能”和“誰發放,誰回收”的原則進行。救災物資調撥后,所有權歸使用地應急部門,由使用地應急部門負責組織發放、使用和回收。救災物資使用結束后,非直接發放給受災群眾使用的帳篷、活動板房、大型凈水設備、大型照明設備、發電機組等回收類物資必須回收。發放給受災群眾使用的帳篷等物資,根據物資使用時長、破損程度、回收價值等因素判斷,視情回收。對帳篷等原值較高的回收物資,能修盡修、能補則補,零配件缺少、損壞、丟失的,能拼裝組合的要盡量組合重裝,最大限度提高救災物資回收率和循環利用率。
《辦法》規定,對使用后屬于非回收類的或破損嚴重確實無法繼續使用的或回收成本高于原值的回收類物資,不再進行回收。使用地應急管理部門對救災物資使用者進行必要的指導,督促使用者愛護救災物資,并保證使用者不出售、出租和丟棄救災物資。非人為因素致使破損嚴重不能繼續使用,或超過儲備年限無法使用的救災物資,應按管理權限和程序申請報廢,未經批準不得自行核銷或報廢。對報廢物資的可利用部分應充分利用;無法利用的,與具有正規經營資質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簽訂協議,在報廢物資不流入社會的前提下,可進行再生資源加工并處理。救災物資回收過程中和報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列入物資權屬應急部門預算安排。相關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技術鑒定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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